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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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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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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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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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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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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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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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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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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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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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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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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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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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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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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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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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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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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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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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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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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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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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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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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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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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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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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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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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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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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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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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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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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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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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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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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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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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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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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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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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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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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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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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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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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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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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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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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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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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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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4号通过,2018 年4月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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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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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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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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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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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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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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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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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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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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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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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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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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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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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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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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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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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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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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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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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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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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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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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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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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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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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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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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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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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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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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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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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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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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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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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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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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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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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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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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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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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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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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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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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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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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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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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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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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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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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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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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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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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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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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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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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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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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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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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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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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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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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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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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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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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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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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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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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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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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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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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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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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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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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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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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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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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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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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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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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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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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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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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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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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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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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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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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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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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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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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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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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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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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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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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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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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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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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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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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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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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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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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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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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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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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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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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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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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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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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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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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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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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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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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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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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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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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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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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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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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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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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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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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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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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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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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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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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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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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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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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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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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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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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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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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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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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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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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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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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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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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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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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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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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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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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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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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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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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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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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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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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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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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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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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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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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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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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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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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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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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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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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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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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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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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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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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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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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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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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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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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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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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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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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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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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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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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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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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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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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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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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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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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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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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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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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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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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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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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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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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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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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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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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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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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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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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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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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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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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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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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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省政府令第29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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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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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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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3.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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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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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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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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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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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 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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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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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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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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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 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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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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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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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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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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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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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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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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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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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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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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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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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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